工。 第 6.1.1 条 巷道的施工,应一次成巷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凡需支护的巷道,掘进工作面与永久支护间的距离,应根据围岩情况和使用机械作 业条件确定,但不应大于 40m; 二、水沟应与永久支护同时完成; 三、平巷的永久轨道应在交会使作前,一次铺设。 第 7.1.1 条 硐室的掘进、支护、浇筑设备基础,应连续施工,一次完成。 1.2 立井井筒施工 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J213--90
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YSJ413--93 第 4.1.2 条 斜井施工,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,必须固定牢靠,当其倾角大于 25° 时,除卡轨器外,尚应增设防滑装置。 第 4.1.3 条 斜井与相连各水平交岔点处巷道,应与斜井同时掘进,其长度不应小于 5m。 第 4.1.4 条 斜井施工时,井口应设置阻车器,工作面附近应设安全门,以防跑车伤人。
第 2.2.1 条 井向开工前,应完成检查钻孔,并具有完整的检查钻孔资料。 2.2.2 第 2.2.2 条 检查钻孔的布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立井井筒: 1.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检查钻孔可以布置在井微范围内: (1)地质构造、水文条件中等,且无有害气体突出危险; (2)采取钻井法施工的井筒; (3)专为探测溶洞或特殊施工需要的检查钻孔。 2.水文地质条件复杂,有煤层、岩层和有害气体突出的危险时,检查钻孔下井筒中心之 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25m; 3.井微离特大含水层较近,以及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,检查钻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 内; 4.钻孔的终深应大于井筒设计深度。 二、斜井、平硐检查钻孔的数量、深度和布置方式,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。 第 2.2.7 条 对检查钻孔的数量、深度和布置方式,应分层进行抽水试验。 第 2.2.8 条 检查钻孔钻进结束后,除施工过程中尚需要利用的钻孔外,应采用水泥砂浆 严密封堵,其搞压强度不应低于 10MPa。 第 4.1.1 条 立井井筒穿过流沙、淤泥、卵石、砂砾等含水的不稳定地层应采取物殊法施
第 4.1.5 条 斜井断面较小时,在井筒内应设置施工用的临时躲避硐室,硐室间距不宜 大于 50m。 第 4.2.3 条 斜坡道的支护,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,采用喷锚支护时,应执行国家现行 标准。 第 4.2.9 条 斜坡道位于表土层或围岩较差处,其路基必须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路面。 第 4.3.1 条 斜井倾角必须符合设计要求。斜井的起点、终点、各交叉点及其主要控制 点的座标(X、Y)与设计要求相差不得超过±l00mm,标高极限误差不得相差土 50mm。 1.4 天井、溜井和硐室施工 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CBJ 213—90 第 7.1.3 条 机电设备硐室和存放火工品硐室,必须无渗水,其它硐室应无滴水。 第 7.2.2 条 天井、溜井采用吊罐法施工,应符合下列规定: 二、吊罐的升降,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。绞车房和出矸水平之间,必须装设 2 套信号 装置,其中一套必须放在吊罐内。 第 7.3.7 条 中央水泵房、变电所和水仓的施工,应符合下列要求: 三、内外水仓必须保持各自独立,当在其间增加临时通道时,水仓竣工前应封堵,不得 漏水。 硐室净宽,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,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, 第 7.4.4 条 硐室净宽,从中心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,机电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, 20mm。 50mm, 其它硐室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20mm。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,锚喷硐室不得大 l00mm。硐室净高, 50mm, 于设计规定 l00mm。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室净高,砌碹硐室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,锚喷硐室不应大于设 150mm, 30mm。 计规定 150mm,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。 第 7.4.9 条 防水闸门、排泥仓密闭门硐室的抗压强度验收,应符合下列规定: 二、水压升至设计规定,保持 24h,其漏水量不得大于 lm3/h。
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YSJ413--93 第 6.1.1 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,必须通风,架设风筒有困难时,可利用压缩空 天井与溜井掘进爆破后, 必须通风, 架设风筒有困难时, 气吹炮烟,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 气吹炮烟,工作面必须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业。 第 6.1.2 条 天井与溜井掘进,特别是在矿体内掘进时,严禁使用普通电雷管起爆,当 天井与溜井掘进高度大于 5m 时,应使用塑料导爆管雷管起爆,严禁用导火索直接点火引 爆。
一、井筒中心坐标、井口标高,必须符合设计要求; 二、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,应符合设计规定; 三、井筒的最终深度,应符合设计规定; 四、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: 1.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,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,无提升装备的应为土 50mm。 第 3.7.6 条 井筒建成后的总漏水量,不得大于 6m /h,井壁不得有 0.5m /h 以上的集 中漏水孔。 第 5.2.1 条 井筒延深时必须设置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的保护设施,保护设施采用人工 保护盘,也可以采用保护岩柱。 但在松软岩层或遇水膨胀的岩层中,不宜采用保护岩柱。 第 5.2.4 条 保护设施,必须在封口盘以下的井筒装备和井底操车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 拆除。拆除时,上部生产水平的提升必须停止,并应在生产水平设置临时防护设施。 第 5.5.5 条 修复变形、开裂、塌落的井壁,必须由上向下进行。
《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YSJ413—93 第 3.1.4 条 竖井井筒施工,应以中心线或边线确定炮孔位置和检查掘进及支护规格。 井筒掘进采用激光指向时,每隔 40~50m 应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点一次,其偏差不 得超过 15mm;井筒砌壁采用激光指向时,每隔 20~ 30m 用井筒中心线校核激光光束及边线一次,其允许偏差应为土 5mm。 第 3.1.5 条 与井简直接相连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,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不得 小于 5m 的永久支护。 第 3.2.1 条 井筒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井筒中心座标(X、Y)与设计要求误差不得超过土 100mm,井口标高极限误差不得超 过土 50mm; 二、井筒深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; 三、井筒实际中心线与井筒设计中心线mm; 四、竖井的掘进半径,可大于设计要求 100~200mm。 1 .3 巷 道 施 工
6.弯道曲轨应符合曲线弯度,外轨超高,内轨加宽,双轨中心距加宽,均应符合规定数 值; 7.架线电机车的轨道回流线,应符合设计规定。 二、道岔: 1.铺设的道岔应符合设计要求,并与线.岔尖必须紧贴每块滑板,岔尖趾部必须紧靠基本轨,其间隙不得超过 2mm,岔尖不得 高出基本轨,但也不得低于基本轨 2mm; 3.转撤器应操作灵活。 第 6.6.6 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吊挂高度,不得低于设计规定,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60mm,并应符合下列数值:导线距巷道顶或棚梁之间不得小于 200mm,距金属管线mm。 板式或环式集电弓, 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20mm; 第 6. . 条 架线电机车的导线 滑轮或滑块集电弓,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l0mm。 砌碹巷道的净宽:从中线至任何一帮的距离,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 第 6.6.9 条 砌碹巷道 不得小于设 计规定, 50mm。巷道净高: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 计规定,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,也不 应大于设计规定 50mm。 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,应符合下列要求: 第 6.6.12 条 裸体巷道和喷射混凝土巷道的规格质量,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、巷道净宽:从中线至任何一帮最凸出处的距离,主要运输巷道不得小于设计规定, 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。 巷道净高: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,也不应大于设计规定 150mm 腰线上下均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0mm, 150mm。 二、喷射混凝土厚度应达到设计要求,局部的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规定的 90%。
《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》GBJ 213—90 第 6.1.2 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,应设置防止跑车、坠物的安全装置和人行台阶。 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 条 巷道的施工必须标设中线 条 岩巷掘进必须采用光面爆破,并应按照作业规程施工。 第 6.3.6 条 倾斜巷道的施工,采用耙斗装岩机装载时,必须固定牢靠,当巷道倾角大 于 25°时,除卡轨器外,尚应增设防滑装置。 第 6.4.2 条 喷射混凝土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喷射混凝土的原材料: 1.应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,其标号不得低于 325 号。 2.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。 3.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。 4.不得使用含有酸、碱或油的水。 二、 混合料的配比应准确。 称量的允许偏差: 水泥和速凝剂应为土 2%, 砂、 石应为±3%。 三、混合料应采用机械搅拌。 四、混合料应随拌随用,不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超过 2h,掺速凝剂时存放时间不应 超过 20min。 五、喷射前应清洗岩面。 六、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 5min,终凝时间不应大 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。混凝土的初凝时间不应大于 5min, 速凝剂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l0min。 于 l0min。 八、喷射前应埋设控制喷厚的标志。 l00mm。 第 6.6.3 条 巷道起点的标高与设计规定相差不应超过 l00mm。 第 6.6.4 条 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敷设,必须符合下列要求: 一、铺轨: 1.轨距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3mm,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5mm;双轨轨道中心距离不得小于设 计规定,不得大于设计规定 20mm; 2.轨道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,其局部允许偏差应为±1‰; 3.轨道的接头应乎整,其高低及内侧偏差均不应超过 2mm,螺栓、夹板必须齐全; 4.钢轨接头的间隙,在直线.直线段两轨轨面的水平偏差,不应大于 5mm;
3 第 3.1.2 条 立井井筒施工,当通过涌水量大于 10m /h 的含水岩层时,应采取注浆堵
水等治水措施。 第 3.1.6 条 凡与井筒直接相连的各种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,应在井筒施工的同时砌筑 永久支护 3~5m。 第 3.4.6 条 立井井筒支护用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施工,除……执行外,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: 三、混凝土的浇筑,应分层对称进行,必须采用机械震捣。 第 3.6.1 条 井筒穿过特殊地层,必须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。 第 4.2.2 条 井筒的冻结深度,必须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岩层 10m 以上,当基岩下部 30m 左右仍有含水层时,应延深冻结深度,并宜采用差异冻结法施工。 第 4.2.8 条 冻结管、供液管的管材,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一、冻结管必须采用无缝钢管。每批新钢管应抽样进行压力试验,其压力应为 7MPa,无 渗漏现象为合格。 第 4.2.10 条 冻结管下入钻孔后,必须进行试压。试验压力应为全冻结管内盐水柱与 管外清水柱的压力差及盐水泵工作压力之和的 2 倍,经试压 30min 压力下降不超过 0.05MPa,再延续 15min 压力不变为合格。 第 4.2.32 条 冻结管路的拆除,应符合下列规定: 三、回收后的冻结孔,必须充填水泥浆,水泥浆的水灰比不应大于 0.8,充填的长度不 得小于冻结孔全长的 2/3。 第 3.7.3 条 建成的井筒规格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1 一般规定 第 1.0.3 条 矿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工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,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 织设计进行施工。 第 1.0.7 条 工程所用的格料、设备和构件,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产品标准,并具有出厂 合格证。 第 1.0.8 条 工程施工工中必须建立技术档案,做好各种测试记录、隐蔽工程记录、质量 检查记录和工程图纸等文件资料。工程竣工时应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资料和施工总结。必威-官方网站首页必威-官方网站首页